| 发布单位 | 质检总局食品司 质检总局食品司 |     发布文号 | 质检食监函〔2012〕148号 | 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12-08-27 | 生效日期 | 暂无 | 
| 有效性状态 |       ![]()  |                废止日期 | 暂无 | 
| 备注 | 暂无 | |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:
近日,我司收到《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卫监督函〔2012〕161号,详见附件),认定“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,不属于食品添加剂”。现转发你局,请遵照执行。
  附件:《  
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.pdf》(卫监督函〔2012〕161号)
质检总局食品司
2012年8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