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发布单位 | 卫生部 卫生部 |     发布文号 | 卫监督发[2007]159号 | 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日期 | 2007-05-11 | 生效日期 | 2007-07-01 | 
| 有效性状态 |              |             废止日期 | 2018-06-07 | 
| 属性 | 专业属性 | 其他 | |
| 备注 | 暂无 | |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,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,有关单位:
为规范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,现将《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》(2007年版)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《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》(2007年版)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,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(以产品检验受理日期为准),由卫生部负责解释。《化妆品检验规定》(2002年版)同时废止,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2007年版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。
二○○七年五月十一日